《联合国宪章》规定,新任秘书长人选由安理会推荐并经大会投票产生,但实践中联大所扮演的角色非常有限,按照以往的惯例,安理会只会推荐一位候选人,此时联大的作用仅限于对安理会提出的唯一人选进行程序性背书批准。
而安理会内部进行的投票进程则为常任理事国提供了对候选人施加影响的机会,其作用不仅体现为具体的利益交换,更重要的还在于候选人需要顾及常任理事国的政策立场。
此外还有一些问题,例如区域轮替问题,迄今为止尚无来自东欧地区的人士担任秘书长,因而东欧国家已表达希望由其推选出的候选人担任秘书长的强烈意愿。
然而,反对者认为秘书长遴选程序应该首先注重候选人的基本素质,候选人应兼具高尚品格和较强管理协调能力。也有非政府组织提议秘书长任期应改为仅任职一届,任期可在现行五年基础上适当延长。这一建议的主要考虑是为秘书长提供独立工作的保证,而不必顾虑竞选第二任期。
与之相比,另一个关于常任理事国否决权限制问题则更具争议性和复杂性。随着一些中小国家将工作重点转向针对安理会工作方法的讨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所拥有的否决权使用方式就成为主要焦点,这主要表现出国际社会及各国公众对于大国滥用否决权的指责和担忧。
在这方面现有的五个常任理事国内部也开始出现立场分化。2013年10月,法国外长法比尤斯在《纽约时报》上发文提出“五常”行使否决权时的“自愿限制倡议”,将在这一问题上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的分歧彻底公开。
该倡议提出在无关“五常”自身核心国家利益但涉及重大人道主义危机的决议草案表决进程中,不应行使否决权。英国近期也明确声明不会在上述决议草案表决中行使否决权。
责编:hxq